为规范中心工程项目,保证工程质量,完善工程资料。结合中心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工程项目
工程项目是指中心机关各科室对外签订的产生经费支出超出1万元以上或没有达到1万元但含有后期维修、技术保障等服务内容的合同事项的总称。
二、验收的条件
1、工程项目按合同要求约定的内容全部完工。
2、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及服务资料。
三、验收的程序
1、中心机关各科室负责的工程项目竣工,符合中心使用条件后,向考核办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。
2、考核办根据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,由工程项目负责人、使用科室负责人、考核办人员成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小组,负责对工程项目质量的验收。
3、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,验收时,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代理人应在场积极配合验收工作。需邀请专家的,验收小组应聘请专家人员,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小组,负责技术和质量的审核,并提出专业意见。
4、验收评定意见应客观、准确、简洁。
5、验收完毕后,形成意见,填写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单(见附表)。参加验收人员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单签字,包括项目负责人、科室负责人、使用科室负责人、考核办人员、专家等。
四、验收的内容
1、资料验收(清单、批复、批条、函、询价单、发文审
批单、主任办公会议纪要、合同、发票复印件、验收
单等)
2、质量验收
3、合同内容的验收
五、资料的移交
根据中心《项目资料管理规定》(三政务〔2016〕12号),验收后应将工程项目资料归档保管,本科室留复印件。
六、验收人员的要求
参加验收人员应客观、公正了解施工情况及提供服务情况,严格按照合同约定,审核各项内容,反对弄虚作假,严禁收受施工单位礼金、红包、购物卡等违反八项规定的内容现象发生,经发现予以严肃处理。